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自己的房子,让我住得舒坦点”
——关注老年人住房权益
朱泽军

  一个稳定的居住条件是老年人安度晚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几年,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产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公民最重要的财产。在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房产又是一个较为保险的增值保值资产。笔者了解到,前些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涉老案件多为赡养纠纷,近些年来,因老年人住房权益所引发的继承、婚姻等诉讼案件,已成为当前保障老年人权益又一个热点话题。依法维护老年人房屋权利,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房产引起纷争  母子对簿公堂
  去年夏天,肖大妈在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街道的老屋因旧城改造需要动迁,当她兴冲冲拿着户口簿、身份证和个人印章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拆迁登记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她的儿子作为房屋的户主已经办妥了房屋拆迁登记手续。肖大妈此时才发现房卡上户主姓名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换成儿子姓名了,老人不禁怒从中来:“老了老了,咋没了房子。”肖大妈随即直奔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代写了一份民事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儿子出租住房  赖在父母家中
  在宁波城区一家超市工作的单身男子竺某,将自己一套二室一厅住房以每月1000元租金出租后,未经年高七旬的父母同意,擅自搬到父母家居住。由于竺某有去歌舞厅跳舞的嗜好,经常早出晚归,严重影响了老人正常生活。竺某父母多次要求儿子搬回自己房屋居住,但是竺某为了一己经济利益,一直懒在父母家。
  时下,对于在城市拥有私房者而言,房屋不仅可以供自己居住,还可以通过出租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若通过有偿转让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有些晚辈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违背社会公德、肆无忌惮地损害老年人利益。

  老人管好住房  避免产生纠纷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而老年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承租的房屋,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老年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并查检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为解决老年人居住问题所承租或购买的住房,应当无条件保证老年人居住平安。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当到了约定腾房期限后,应当及时搬迁,不得无故拖延。与此同时,居住在老年人自有住房的子女或者亲属另行有了住房之后,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应当及时搬迁。居住在老年人所有房屋内的晚辈,还负有对房屋进行必要维修的义务。
  为了有效避免发生家庭内部房产权益纠纷,老年人务必妥善保管好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人印章等证件材料,防止被人钻空子。在遇到购买房屋、动迁房屋或者变更家庭户口等情况时,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率地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提倡老年人过早地将自己住房承诺或分配给自己的晚辈,这样往往会造成晚辈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培养下一代自食其力意识,而且还有可能为自己晚年留下矛盾隐患。